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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课程考核违纪作弊处理规定

作者: 佚名   来源:suncitygroup太阳新城官网    发布时间: 2013-03-11
课程考核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是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了维护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严肃课程考核纪律,建设良好的学风,根据教育部二00五年三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和重庆市教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考风考纪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公司近年来加强考核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对公司员工课程考核违纪处理规定如下: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核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核违纪,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科目的考核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核的;
(三)考核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核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五)未经考核工作人员同意在考核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核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注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凡有下列行为已构成作弊事实,该课程考核成绩记“0”分(并标明“作弊”),取消第一次补考机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
(一)警告
⒈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⒉在考核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二)严重警告
⒈翻阅、抄袭、传递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夹带材料(书籍、笔记、字条等),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⒉抄袭桌面等处事先写下的公式及与考核内容有关的文字。
⒊将试卷带出考室者;
⒋考核中偷换答卷者。
(三)记过
⒈在课程考核中,违反考核纪律和作弊者;
⒉携带与考核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核、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作弊者;
⒊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⒋故意撕毁或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核材料的;
 三、考生在学院组织的各种考核中,已构成作弊事实,情节特别严重,按下列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在学院组织的各种国家考试中,请人代考和替考者,一经查实,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在考核中,参与集体舞弊、盗窃、贩卖和购买试题或试题答案等性质恶劣者一经查实,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在其它各种类型考核中,请人代考和替考者,组织串通作弊者,一经查实,给予留校查看处分,成绩记0分,不能参加第一次补考,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核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核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核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核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核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核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核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若有上述行为者,考核工作人员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核,考生当次参加考核的单科成绩无效,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擅自缺考,该课程以零分计,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系主任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允许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本规定从二00五年九月一日起开始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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